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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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本文(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依文義解釋及公益必要性原則,系爭規定一所稱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應係指同時徵收而言,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適用系爭規定一時認毋須同時辦理徵收,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2、基於公益必要性原則,系爭規定二賦予行政機關長達三年之緩衝期間,亦有違憲疑義。3、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二之結果,顯然違背徵收與補償連結原則云云。查聲請人並非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當事人;另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其中關於命聲請人拆○○○市○○街○○○巷○弄○○號、臨○號建物及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係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此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系爭規定一、二並未為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其他上訴部分所適用,自亦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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