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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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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08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3 月 04 日聲請人 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張貴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3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42次會議
聲請人
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張貴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國貿局70.2.17.頒布之水梨管制命令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國貿局70.2.17.頒布之水梨管制命令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涉訟,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七十年二月十七日頒布貿(70)三發字第三四三○號函水梨管制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同判決所適用之公務法第二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經深究其聲請意旨,聲請人實以最高法院雖定判決認定國貿局之該項水梨管制命令,立即生效,溯及適用於聲請人在該項命令公布前合法取得之權利,致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該項命令並未明訂,各簽證銀行原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如已合法延長簽證者,亦應溯及失其效力云云。故聲請人並非主張國貿局之該項命令本身牴觸憲法,而係以最高法院在上述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認其違反憲法。聲請人又以「最高法院認定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可適用於公務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阻卻違法及故意過失,進而適用於聲請人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就此而言,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已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等語,主張最高法院在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已構成違憲。

會次

大法官第842次會議

聲請人

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張貴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4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