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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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1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淑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7298282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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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7298282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72982828號書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相對人銓敘部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以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廢棄,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函經納入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且經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故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併予陳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75年至85年任職前臺南市立第五托兒所助理保育員之年資(下稱系爭年資),應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施行,本法業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第31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所稱之各縣(市)政府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系爭規定所謂之保育員,應係泛指為幼兒提供教育與照顧服務之保育人員而言。至其職稱為保育員或助理保育員,並非所問;保育員與助理保育員二者,並無本質上之差異。系爭函未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逕將助理保育員排除於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外,對人民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且對保育員與助理保育員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第18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退休金請求權,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淑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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