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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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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人民團體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人民團體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人民團體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與發回更審前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91號裁定有3位審判法官重複,卻違法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自行迴避,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請願、訴願及訴訟權意旨之疑義。2、聲請人並未收到桃園市政府民國99年4月13日府社發字第0990133132號函之警告處分,而其經公示送達後,又以99年10月1日府社發字第0990386497號函通知聲請人予以解散,且以99年10月1日府社發字第09903864971號公告註銷抗告人立案證書、圖紀及理事長當選證書。經聲請人分別於102年及106年提起訴願,均遭內政部決定不受理,復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終局裁定竟未調查事實即逕予駁回,前述機關均已不法剝奪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