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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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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1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魏桂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第1497次、第1506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嚴重違反中華民國健保規定,有違背憲法疑義;且法官就同一爭議問題請同一人鑑定二次,答案卻不一樣,違反公平原則;法官又漏未審酌重要證物,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496條及第497條等規定,且已牴觸憲法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仍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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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