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310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10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福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會計師登錄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一五號判決適用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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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會計師登錄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一五號判決適用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以曾任稅務人員二年以上之經歷,作為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會計職務」之經歷,聲請會計師登錄被拒事,略稱經濟部69.7.10.經(69)商二二三二八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所屬稅務員辦理稅之經歷,非屬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會計職務』…」,因恣意解釋法令之結果,致使基於該函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並使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一五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訟,係以聲請人在聲請登錄為會計師時,未提出在公私立機構擔任會計職或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員二年以上之經歷證件,與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要件不合為依據,雖聲請人主張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會計職務」,若從廣義解釋,應包括稅務審計在內,則其曾任稅務員之資歷,自可作為登錄會計師之資歷云云,核其所述,要屬法院適用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見解是否妥適問題,既非指摘該項法律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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