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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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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47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聲請人 黃○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聲請人
黃○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編第三章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編第三章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判決與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一月九日台強字第○九八○○○○四二三號函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二三號解釋、六十五年台非字第二○二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三○六號等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編第三章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一月九日台強字第○九八○○○○四二三號函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二三號解釋、六十五年台非字第二○二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三○六號等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其主張系爭規定所定審級制度違憲云云,實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亦即爭執法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次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一月九日台強字第○九八○○○○四二三號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聲請人

黃○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