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6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秋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八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二四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部退二字第一0一三五四六四三六號函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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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八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二四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部退二字第一0一三五四六四三六號函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八號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二四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部退二字第一0一三五四六四三六號函(下稱系爭函)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採用系爭函之見解,不當解釋適用系爭規定,限制公務人員於第一次辦理退休時即須併計軍職年資,而不得選擇於重行退休時併計;且限縮解釋系爭規定,增加「公務人員須於再任或轉任後之年資滿十五年,始得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之法律所無之限制,顯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第七條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及第六五八號解釋之意旨。再者,系爭函錯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等規定,拒予發還聲請人於八十四至八十八年間已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違反平等付費使用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葉秋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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