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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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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74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張瑞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張瑞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需用土地人按系爭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未提出任何優於土地徵收條例第3章第30條至第36條之1規定之徵收價格的「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提議,不符合已踐行系爭規定之協議價購程序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張瑞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