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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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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629號

解釋日期 71 年 04 月 30 日聲請人 林如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1 年 04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9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如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人提起代位繼承之訴確定終局裁判竟適用日治時代台灣有效之民事習慣予以駁回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人提起代位繼承之訴確定終局裁判竟適用日治時代台灣有效之民事習慣予以駁回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早年喪父,袓父林清山於民國三十三年死亡,當時聲請人因事遠在南京未回台奔喪,迨聲請人返台時,林清山遺產之土地,分別已為其他繼承人所繼承。依日治時代有效之台灣民事習慣,代位繼承權之有無,應於繼承開始當時決定,當時卑親屬若不在家,即使嗣後在家,亦不得代位繼承。聲請人即據以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上開台灣習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本件繼承開始發生於台灣光復前,確定終裁判所適用當時台灣有效之習慣,並非現行之法律或命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如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