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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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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8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聲請人 倪○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倪○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誹謗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逕適用刑法(聲請人誤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誹謗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逕適用刑法(聲請人誤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誹謗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逕適用刑法(聲請人誤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七次、第一三八九次及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罔顧聲請人所言俱為事實,斷然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規定論罪,顯有卷證資料與事實不符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主義,完全背離法律而為判決,剝奪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機會,有違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仍在指摘法院審理及認事用法不當,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本身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亦經前揭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決議指明在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倪○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