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7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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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1、否准聲請人攤銷溢價成本,致有不當擴張淨所得額,違反量能課稅原則;2、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而非以市場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致有不當之財稅差異,有違實質課稅原則;3、誤將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不當擴張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文義範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4、非依據典型之經濟事實,將溢價債券之購售行為實質類型化,違反推計課稅合憲性審查基準及租稅公平原則;5、無正當理由而予債券溢、折價攤銷差別待遇,違反禁止割裂適用原則及平等原則;6、違反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溢價購入之債券利息收入之計算方式等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客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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