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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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5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明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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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77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對於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分別以死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繩之,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尤以販賣不論價金多寡,即使以刑法第59條減輕之,亦可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以上,情輕法重,有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又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僅認系爭規定二一律加重其最低本刑1/2之效果規定違憲,並未審查累犯的要件是否違憲,且累犯制度亦衍生系爭規定三有關假釋條件及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差別,現行累犯相關規定應考慮廢止,重新設計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判決雖曾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惟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逾期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復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判,惟系爭裁定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蘇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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