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1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決定,聲請覆議,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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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決定,聲請覆議,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決定,聲請覆議,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不及於免訴判決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判決,係因聲請人持有毒品之行為,與其前經有罪判決確定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持有行為,係同一之行為,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乃予諭知免訴之判決,而此項判決僅係因實體訴訟條件、即公訴權行使條件之欠缺,導致公訴因刑罰權存否之確定,而失其行使(追訴)之利益所為之判決,尚不能以此而謂被告之羈押為違法,此與冤獄賠償法規定曾受羈押而為請求賠償者,係以受羈押後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獲不起訴或經判決無罪而確定(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未可等量齊觀。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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