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8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深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與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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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與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與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第1475次、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定書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及為決定之證物係變造或偽造之情事,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趙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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