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367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6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建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排除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排除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與第九十七條及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並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聲請人
曾建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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