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4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澤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排除強制辯護之規定適用於第三審之審判,不當限制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之基本權利;系爭規定二由第三審法院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始行言詞辯論,將具有高度抽象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委諸裁判者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在個案中自由認定,恐易滋生寬嚴不一之流弊,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難免受恣意判斷所侵害。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規定等語。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7次、第1422次及第143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為聲請解釋客體,亦難謂已具體客觀敘明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葉澤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