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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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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0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林俊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俊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4號判決,所適用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4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4號判決,所適用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4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字第4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4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法官法所定之懲戒程序僅有一級一審,並未提供至少一次訴訟審級救濟機會,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相違,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查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將於109年7月17日施行之法官法第48條之2及第59條之1等規定,業已增設職務法庭第二審,並規定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故即便系爭規定有聲請人所稱違憲疑義,其疑義亦將不復存在,無再作成解釋之必要。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俊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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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