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6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代表人李後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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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祭祀公業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難認對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為具體之指摘,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於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將其全體繼承人均推定為派下員,除非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共同承擔祭祀,提出相關書面文件,得由管理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於系統表切結註記,不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37條等規定,應以實際共同承擔祭祀者為派下員之精神。系爭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2條私法自治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惟查系爭函僅係以書面文件作為釋明未共同承擔祭祀方式之例示,並不以提出書面文件為限,倘申請變動登記人提出足以釋明繼承人無共同承擔祭祀之相關事證,即可將該等繼承人排除於派下員名冊之外。聲請人係對法院就派下員變動申報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代表人李後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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