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眷舍事務及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及第七一一號裁定違背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聲請人誤植為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改制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要旨;且國防部單方毀棄其與聲請人締結契約之行為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務及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及第七一一號裁定違背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聲請人誤植為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改制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要旨;且國防部單方毀棄其與聲請人締結契約之行為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就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原因事件之原訴訟程序部分,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聲請再審部分,則以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一一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與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一、確定終局裁判之見解違背上開決議及判決要旨;二、國防部單方毀棄其與聲請人締結之契約,強迫聲請人移地居住,牴觸憲法第十條之規定;三、前述國防部單方毀棄之行為,造成聲請人無法取得相關之補償,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