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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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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124號

解釋日期 78 年 09 月 15 日聲請人 蔣娟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09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聲請人
蔣娟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就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就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出售兼作律師事務所使用自用住宅,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未獲稅捐稽徵機關准許,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茲又指摘本案「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及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例將土地稅法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營業』用,曲解為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因住宅用地供律師用而不適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見解,顯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牴觸」等情,請求解釋。核其所請,僅係法院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當否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聲請人

蔣娟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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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