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0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一次、第一三五六次、第一三六0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六次、第一三七0次、第一三七二次、第一三七五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三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四0一次、第一四0五次、第一四0八次、第一四0九次、第一四一一次、第一四一二次、第一四一四次、第一四一六次及第一四二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引述改制前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卻未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作成裁定,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與裁定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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