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昭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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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涉時效問題,應僅適用於直接受損害之人(即聲請人之父),而不及於間接受損害者(即聲請人),故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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