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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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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6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宋文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宋文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88號及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88號及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88號及第775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出監後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未依法論以累犯已告確定,並入監執行。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向法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法院裁定准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人提起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公布,宣告系爭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聲請人認釋字第775號解釋違憲宣告之效力應溯及既往,適用至受不利益刑事確定裁判之類似案件,故確定終局裁定致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況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自111年1月4日生效之憲法訴訟法第53條第2項亦將違憲宣告之效力擴及至類似案件之刑事確定裁判當事人,因此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宋文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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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8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