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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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3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桂枝等37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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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三審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以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之受僱年資橫跨勞基法施行前後,且於勞基法施行後退休,其工作年資依系爭規定,係自受僱之日起算,則計算退休金時,有關工作年資之基數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滿一年給與2個基數部分,起算時點亦應回溯自受僱日起計算,而非以勞基法施行後為起算點。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雖以勞工受僱日起算工作年資,卻於合併計算之15年年資中,認定僅自勞基法施行後之年資始得以一年給與2個基數計算,其餘部分僅得以一年給與1個基數計算,此計算結果使聲請人所領取退休金較自勞基法實施後始受僱之同公司員工少,系爭規定未考量工作年資計算與適用退休金基數給予方式,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朱桂枝等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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