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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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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28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判決係認為稅捐債權聲明參與分配之時間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則認為若稅捐債務逾期參與分配或未參與分配,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不因此產生稅捐債務失權效果,稅捐機關仍得發單課徵,二者立論並無涉,尚非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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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