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9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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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以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86次、第1497次、第1503次及第15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使日據時期已死亡而被除籍除戶、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具權利能力之人,於中華民國36年土地總登記為所有權人,故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矛盾,有牴觸民法第6條及憲法第143條等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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