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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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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60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聲請人 游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聲請人
游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規定,顯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一七一五八號函、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九三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規定,顯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一七一五八號函、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九三三五○○一五九號函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規定,顯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一七一五八號函、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中選法字第○九三三五○○一五九號函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成立,須以選舉人是否故意在選票上按捺指紋為判斷,倘僅為指紋污染,應認非故意為之,亦即就選票之有效與否應採取推定有效原則,而不宜據以否定人民之意志,該判決顯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無記名投票之意旨。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無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聲請人

游盛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2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