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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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8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瑞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1號及108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就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1號及108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下分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就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下併稱施用一二級毒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累犯加重,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曾提起上訴。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確定,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至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以不合法駁回上訴後,聲請人續行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駁回,是此部分,亦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
聲請意旨略以,其前曾因施用一二級毒品,經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再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後又因施用一二級毒品,為法院依系爭規定加重,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今復因施用一二級毒品,為系爭判決二依系爭規定加重,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上開情形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對於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對照同為施用一二級毒品之他案,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下稱基隆地院判決),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與系爭判決二相差2.5倍,亦有違反平等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解釋: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並未侵害其他法益,雖符合累犯要件,仍毋庸加重等語。
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並未依法提起上訴,其即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依系爭規定加重本刑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曾瑞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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