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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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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67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王慶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王慶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下稱系爭遴選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教育部依據系爭遴選原則辦理聲請人升等案之過程草率輕忽,賦予行政人員、簽審顧問及審查委員過大之決定空間,顯見系爭遴選原則不符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亦與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所揭櫫之專業判斷原則不符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遴選原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王慶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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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