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1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例及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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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例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顯屬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例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顯屬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所陳,均在指摘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故意延宕其申請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如何違法濫權,第一、二、三審法院裁判引用判例適用法規如何不當、違背法令,而未具體指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侵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判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謝○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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