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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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8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文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1號裁定,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第110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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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1號裁定,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第110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1號裁定,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1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陳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考慮擬制股利分配案型造成重複課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建制精神,且將名目股利與隱藏股利分配予以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二對股東可抵扣比率上限之規定,致擬制股利分配案型之股東無可扣抵稅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規定四就脫法避稅得課以最高漏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4、為求審議程序及結果周延,爰聲請准行言詞辯論等語。
(四)惟查,確定終局裁判並非以系爭規定一及二為裁判基礎,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薛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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