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5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東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牴觸憲法第15條、23條及第171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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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牴觸憲法第15條、23條及第171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23條及第171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同案被告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判決及98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後,關於從刑沒收部分經變更為不予沒收。聲請人以之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惟確定終局判決認此部分與聲請人仍應成立所犯之罪名並無影響,不生系爭規定中「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結果,故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未將違法沒收部分列為得聲請再審之事由,顯有闕漏,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何東祐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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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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