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20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錢祝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所適用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七點訂定,受災戶之役男須設籍於災害發生地之限制,增加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第十點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惟查緊急命令第十點謂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內政部發布之上開作業規定即依此訂定。其第七點訂定,第四點所謂賴以居住之房屋係指役男或其家屬於災害發生時,戶籍設於自有之房屋或經證明實際居住於自有之房屋,並非以設戶籍於自有房屋為唯一之要件。聲請意旨徒憑一己之見,指摘作業規定增加緊急命令第十點所無之限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4次會議
聲請人
錢祝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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