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02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02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不僅戕害司法公信,更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余永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