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3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旺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依系爭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且系爭規定又未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七條禁止差別待遇之意旨不符,並有為暫時處分,延緩死刑執行之必要云云。查聲請人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依系爭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認事用法不當,至於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尚難謂已為客觀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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