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91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8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6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中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立法院立法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否因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罹於無效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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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立法院立法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否因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罹於無效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台中縣政府為立法院立法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遊戲場業,認其係屬工商輔導管理事項,為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之自治事項,應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因以該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所明定;法人聲請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經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地方自治團體議決之自治事項或自治法規,經就相關業務有監督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而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如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時,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者,亦不屬於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以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闡釋甚明。本件聲請無關乎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疑義,純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究屬中央或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爭議之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6次會議
聲請人
台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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