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9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25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25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2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與105年度再字第24號裁定就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是否無效;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與104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對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違反土地徵收條例之見解,相互矛盾,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形同對上揭矛盾見解置之不理,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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