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罪確定,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其代表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6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案件,經確定終局判決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處罰金確定。惟主管機關對聲請人另依系爭規定沒收(追繳)押標金及停權三年等,造成一罪數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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