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審對造律師於庭上所為之不真實陳述,乃律師合法行使訴訟權能,無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適用,亦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並認聲請人未盡舉證責任等,俱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名譽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劉良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