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6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明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執減更公字第一二七0號之五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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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執減更公字第一二七0號之五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執減更公字第一二七0號之五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指揮書並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鍾明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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