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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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1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八八號、第六三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八八號、第六三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判決及同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智簡上字第一號、第二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五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四號等刑事判決意旨,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茲復提起聲請,查其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仍在主張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逕以確定終局判決剝奪其智慧財產權,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有違,亦牴觸本院釋字第四八八號、第六三一號解釋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非就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違憲疑義所為之具體指摘。而就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與聲請人所指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所作成;且系爭規定雖經上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但與本件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並無不同,其餘聲請人所指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則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九次會議就聲請人前次聲請所為不受理決議闡釋甚明,是本件並無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可言。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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