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以接受「捐款」之聲請人為「納稅義務人」,並非如稅捐稽徵法第14條係以遺產為標的,先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等請求於遺產之範圍內代為繳付,於違反該規定時,代繳義務人始負繳納義務;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認核課期間為七年,撤銷第一審判決而自為對聲請人不利之判決,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之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系爭規定二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