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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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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2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陳慶、陳添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慶、陳添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0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0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0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為林農,家庭世代守護山林,藤蔓肆虐令林木死亡、土石滑動,為砍除林地藤蔓,於車上放置工作用刀具,經警查獲,檢察官未經開庭即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隨意起訴是否涉嫌違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並違犯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違法執行職務之罪。2、況且聲請人於陡峭山坡耕作,非管制農用刀具多為帶鉤無套具,有傷及自身之可能,非加套具之刀具,無法保護生命安全,聲請人持有非農用刀具應符合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等規定,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所稱供正當使用,系爭判決予以判刑,不符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系爭起訴書及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陳添福為系爭判決被告之輔佐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另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起訴書,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次查聲請人陳慶對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卻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亦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是不得據系爭起訴書及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何法律或命令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慶、陳添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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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8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