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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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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徐明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徐明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0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對財產之自由處分、利用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0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對財產之自由處分、利用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0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對財產之自由處分、利用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所稱「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因無具體標準,致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供公共使用不到25年,即遭法院認定符合系爭解釋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處分、利用權,請求本院就系爭解釋予以補充解釋,將公用地役關係要件之實際供公眾通行時間給予更明確之闡釋,使聲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等語。經核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尚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徐明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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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