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7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0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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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人誤植為第一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聲請人誤植為第一款第十項)及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採用積極證據即認定聲請人違反律師法,顯有違背上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憲法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其是否違反律師法所為認事用法、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王0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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