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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59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銀貴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確有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事實,係出於自由意思,原審就此部分未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已屬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銀貴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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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2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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