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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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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9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楚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楚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水土保持法事件,認應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水土保持法事件,認應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水土保持法事件,認應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2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使凡編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均不得作農業使用,致山地原住民無法留在原鄉經營農業,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況系爭規定一及二未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採分級管理之方式,考量並尊重原住民族選擇土地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而採未區別之全面禁耕,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有關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其生存之精神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二並非法律,非屬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況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指出水土保持法何以須仿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應於立法上採分級管理之方式,方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其生存之精神,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一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楚股法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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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