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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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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88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聲請人 陳○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滯納營業稅罰鍰行政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七年度署聲議字第一八三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滯納營業稅罰鍰行政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七年度署聲議字第一八三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執丑九十年營稅執特專字第○○○一○八五八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七年度署聲議字第一八三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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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3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