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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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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63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聲請人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0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0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以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定「政府強制徵稅時,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二三一一號函釋並未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核屬當時有效之法令」、「已經確定之課稅處分,無法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主張該課稅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而申請退還稅款」各情,牴觸租稅法律主義云云,係對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0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